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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证据的种类

日期: 2020-05-28 09:26:34 作者: 刘小小

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和物证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权)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证人证言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2)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确有困难包括以下情况:(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4)作证方式除了通过书面证言,还可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5)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四、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五、鉴定结论

(1)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3)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六、勘验笔录

(1)勘验物证或现场,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七、电子数据

(1)与本案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2)具有技术含量高、脆弱(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型、间接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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