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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禁止指定中介培训机构

日期: 2019-08-23 16:20:34 作者: 刘小小

继取消公布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之后,近日住建部简政放权又有新动作——重新修订并公布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可采取多种形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亮点呢?一起来看吧!

一、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形式,自助打印合格证书

第九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二、地方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习质量测试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三、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从事特定工作可充抵部分学分

第四条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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